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接受小学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其中,适龄指是6-15周岁的少年儿童。
适龄儿童是指达到适合入学年龄接受教育的孩子。根据2006年6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该法还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并且,该法还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提出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