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就近两年查处的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未如实报告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深入剖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经梳理发现,该类问题主要呈现以下三种特点:一是隐瞒入党或任职前严重错误行为,主要表现为党员干部在申请入党、组织考察、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等过程中,向党组织隐瞒其曾因违纪违法犯罪等严重错误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的事实;二是瞒报、漏报、虚报个人或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个人申报事项漏报处理,主要表现为党员干部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廉政档案登记表》等档案资料时虚报年龄、瞒报家庭资产、漏报兼职取酬、未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等错误行为;三是谈话函询时未如实说明情况,主要表现为党员干部在组织对其谈话、函询期间,顾左右而言其他,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究其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方面,有的党员干部思想上不重视,认为个人事项是个人隐私,与单位业务工作无关,无需向组织说明和报告,不能深刻认识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是组织加强监督,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举措,是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有的则刻意逃避监督,在填报有关事项时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只填报个人有关重要事项,家庭成员及其工作、待遇、房产、车辆、社会交往、婚丧嫁娶等重要事项和关键内容,在报告中不体现、不记录。而客观方面,确实还存在制度和监管缺位的不足,有的地区或部门细化落实有关规定不完善,制定的制度措施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高,对相关领域、行业、系统指导不足;有的监督单位受同级之间工作关系、个人情感等因素影响,导致监督缺乏力度。
党员干部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是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对党忠诚的重要体现。首先,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开展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层层抓落实个人申报事项漏报处理,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督促引导所在单位党员干部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其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个人重大事项未如实报告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履职不尽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的单位及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最后,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不同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流程,建立更详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制度体系加以保障。(陈刚 卞荣 张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