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行为,保护考生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按照综合评价、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平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省市普通高考招生。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重庆护理职业学院(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教育部代码:14576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非营利性)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院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600号
第九条 办学基本条件: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教育部注册的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等职业学院(教育部代码:14576),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学院由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全额资助,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600号,毗邻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港养老中心。 学院占地522.67亩,校园面积近12.86万平方米。 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084.6万元,图书馆藏书26万余册,教职工351人。 学院于2016年3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同年开始招生。 目前设有护理学、助产学、康复治疗技术、老年护理与管理、社区康复、中医康复技术、社会工作、婴幼儿护理服务与管理等9个专业,并向重庆等省市开放、四川、云南、贵州。 招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教育部招生规定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批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日常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各项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教育公平原则,根据各省人口基数,综合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和生源情况,制定学院省级和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其他因素,并报送重庆市教委。
第十五条 高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我院2023年省级、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的招生对象为所有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招生专业有护理学、助产学、婴幼儿护理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社会工作、言语听力康复技术等。 招生省市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等。
第五章 入场
第十七条 招生基本原则:学院实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德、智、体、艺、劳等进行综合考核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八条 录取办法
(一)学院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备案规则。
(二)报考我院并符合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减分条件的考生,经省(市、自治区)招考办公室批准报考我院。医院,我院将录取最优秀的候选人。
(三)新高考改革省市招生细则如下:我院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录取照顾政策和“平行专业”的申请录取规则。 按照“成绩第一、志愿跟随、一轮报名”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顺序录取。
(四)未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市录取规则如下:按专业优先顺序确定专业安排。 成绩优秀的考生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优先考虑,以满足其第一专业的偏好。 若因分数低而无法满足第一志愿,则进入第二专业录取,以此类推进入后续专业录取。 考生填报意愿不能满足的,服从专业调整的,按最高分到最低分调整为缺填专业; 不遵守专业调整的,将予以退会。
除上述全部要求外,我校在招生过程中还将按照以下原则实施招生:
1、外语要求:我院专业不限制考试所需外语,但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均以英语进行。
2、男女生比例要求:各专业招生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但由于专业的特点,助产专业不招收男学生。
3、入学体检标准: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对报考护理助产专业的考生,按照行业就业标准,按以下身高限制录取。 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50米,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60米。 他们的四肢不得有残疾。 护理学、助产学、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老年护理与管理、社区康复、婴幼儿护理服务与管理、言语听力康复技术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对不符合申请专业身体要求的考生网校头条,我院将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录取完毕后,学院将及时在学院官方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考生可登录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 录取与审查
根据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照学院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逾期请假的学生,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试。 复试不合格的,学院将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学籍。 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考生有高考舞弊行为,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考生退回原籍地。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学费:婴幼儿照护服务与管理专业、老年保健与管理、社区康复、社会工作专业1万元/年。 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专业12000元/年。 言语听力康复技术专业学费为12000元/年(经市物价部门批准)。 住宿费:900-1000元/年。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并按照虞集有关规定计算并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2005]487号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保障
(一)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专升本奖学金及各类个人奖励等,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评定和颁发和学院。 具体奖励如下: 1、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 3、校级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2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8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600元/学年。 4、专科至本科奖学金:800元/生·年。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突发困难临时补助、参加原籍勤工助学活动等,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困难也能顺利完成学业。 具体奖励如下: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12000元/生·年。 2、国家奖学金:一等4500元/学年,二等3300元/学年,三等2500元/学年。 3、校内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5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20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1500元/学年。 4、学费减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减免学费,直至全额减免。 5、突发困难临时补助:一级3000元/生·年,二级2000元/生·年,三级1000元/生·年。 6、勤工助学:480元/月。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认可并电子注册的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由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