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
第一条:公选课定位
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更好适应社会需求的重要途径。 公共选修课在教学标准、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等方面与其他类型课程有相同的要求。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设置原则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当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身心素质和思想文化素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应立足专业特点,反映本专业最前沿的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应体现专业交叉和文理科渗透,体现文科专业科学素质和理科专业人文社科质量的提升,体现职业技能与就业创业的衔接。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的分类
学院的公共选修课分为科学技术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两大类。 每门课程原则上可根据教学需要设置为16、24或32学分,每16学分计1学分。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三年制专科要求公共选修课64学时(4学分),其中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各不少于1学分。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设置程序
1、教务处建立公共选修课库,每学期第10周至第12周组织院系申请下学期选修课,确定开设课程数。 每学期第10周,教务处向课程所属院系下达下学期公选课教学任务。 同时,各教学部每学期申请一次公共选修课。 公选课申请程序为教师本人向课程所属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公选课申请表》,并提供教师简介、课程介绍等资料。信息。 经教学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经办公室批准后,系在每学期第12周前向教务处提交公选课总结申请表和电子版教学计划。 教务处计划下学期开设公共选修课,并作为学院公共选修课纳入教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2.流程:个人申请——各院系初审——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公布课程信息
第五条 公选课开设部门
选修课的开设院系根据各教学单位专业所属课程和学院规定的课程归属原则确定。 招生部门难以确定的或非教学部门承担的选修课,由教务处管理,聘请具有教学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章 公共选修课的开设和选拔
第六条 公选课开课时间
1.新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修课。 第一、第六学期原则上不选修课。
2、教学时间为每学期第3周至第16周。
3. 学生在课程的四个学期中每学期最多可以修读 2 个学分。 不得重复选修同一门课程,学生同时只能选修一门课程。
第七条 公选课开课条件
开设课程的教师应系统学习过一门或多门课程,并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学经验。
授课教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学位以上。 鼓励优秀青年教师、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者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学术成就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
选修课少于30门的,原则上不开设公共选修课,酌情开设特色课程。
第八条 公选课选课程序
1. 教务处将在第13-14周安排选修课程。
2、学生可以在每学期第15周选修下学期的公共选修课。
3、学生的选课经教务管理系统确认后,一般不得退选、补选、变更课程。
4、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6周公布下学期公选课课程表。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教学要求
1、各教学单位必须选派经验丰富、成绩优秀、态度认真的教师担任公共选修课的主讲教师。 教师开设的第一门公共选修课,开课前应当经所在教师部门审核。 经院系审核合格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 。
2.公选课教师要按照课程标准精心备课、讲课,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灵活掌握教学方法和进度。
3.公选课原则上不办理课程调整手续。 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授课的,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经所在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予以批准。 及时通知选课的学生,并及时补课。
第三章 公选课考核及成绩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可以采取设计、口试、操作等多元化评价方式。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第一周内向学生公布课程评价方式,临近结束时不得决定或者改变。课程; 公选课成绩考核采用及格或不及格两级制记录成绩。 公选课不设补考。 那些失败的人应该重新参加课程。
第四章 公共选修课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选课所需教材由学生自愿购买。 凡愿意购买教材的学生,均报院系教务办公室按班统一订购。 采用自编讲义的,授课教师应当提出申请。 评审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打印。
第十二条 教务处、教学督导组和各院系不定期对学生公选课出勤率和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公共选修课将停课。
第五章 公选课课业量的计算
第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的排课原则和方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作业量的计算方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以实际教学时数为准,由教务处统一计算。
第六章 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