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2021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目录案例全文

大学分数线2023-12-17 09:08:20佚名

今天(1月26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上海法院2021年十大“执行难”典型案件、5起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案件、5起“执行不可能”典型案件。

以下为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全文。

上海法院2021

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邱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保山法院)

案例2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黄埔法院)

案例三:上海某互联网公司与福州某互联网公司合资合同纠纷(闵行法院)

案例4:谢某某等人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青浦法院)

案例5:上海某银行申请执行卞某信用卡纠纷案(虹口法院)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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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邱申请执行赵氏民间借贷纠纷案——“黄牛定罪”从源头有效打击老赖违反限高令行为

案件基本事实

邱某与赵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 2019年8月,邱某将赵某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需偿还邱某借款4.1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邱某因赵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拒绝当庭提供财产申报令。 上海宝山法院将被执行人赵某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下达限制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在被限制高消费后,仍多次通过“特殊渠道”订购高铁票,频繁往返徐州、诸暨等地。 2021年2月5日,保山法院对被执行人赵某采取上述逃避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措施予以司法拘留并处以罚款,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器官进行加工。

基于与宝山区公安局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宝山法院最终成功一举消灭了以董某为首的黄牛公司。 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倒卖门票。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门票罪,应当依法惩处。 “枪选择一条线,棍子击中大片区域。” 保山法院决定,坚决打断这条由“黄牛”、“老赖”建立的非法链条。

诚信是人们敢于创造、享受收获的压舱石。 诚信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高消费限制等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是国家信任体系和法院执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黄牛”正公然向“老人”兜售高铁、飞机票,并以破坏法院执行为牟利手段。 这无疑是对诚信体系和司法权威的严峻挑战。

面对严峻形势,单纯对个别案件违反高消费限制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只能是杯水车薪,治标不治本。 标本兼治,必须调整思路,与有关部门形成诚信协作闭环,填补监管漏洞,持续加强执法联动机制建设。 本案例是基于执行联动机制的。 对于这些故意逃避法庭执行的违法行为,我们决不会放弃追究,坚决予以打击。 构成犯罪的,我们将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全国首例关押向“老赖”兜售高铁、飞机票的“黄牛”团伙的案件,该案有效从源头上切断了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违法行为。 只有这样,公平正义才能更加看得见、摸得着,诚信社会的成果才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执行案号:(2021)沪0113执行373号

主办/撰稿:瞿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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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例子

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被告陈某某应向原告王某某付款所欠人民币110,000.00元。 因被告陈某某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某某向黄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账户内只有少量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 法院通知双方到庭后,被执行人陈某某表示需要时间筹集资金,希望申请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承诺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全部履行,2020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但随后陈某某并没有如期演出。 根据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黄浦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由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陈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屡屡遭遇阻碍。 用人单位在聘前调查中发现他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后,拒绝录用他。 2021年1月,被执行人陈某某及其母亲李某某主动联系法院。 李某表示愿意代表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并履行还款义务,并希望与申请人协商分期还款事宜。 经黄浦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及长期履约协议。 申请人王某同意将被执行人陈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指令。 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如期履行,部分款项已支付。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

本案中,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求职过程屡屡受阻。 这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惩戒范围不断扩大的体现。 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理念。 “有限”失信联动处罚权。

执行案号:(2020)沪0101执行8667号

作 者:张银亚

案件

例子

上海某互联网公司与福州某互联网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在上海某互联网公司与福州某互联网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福州某互联网公司向原告上海某互联网公司赔偿12,786,432.97元。游戏份额和逾期付款利息。 因福州某互联网公司未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上海某互联网公司申请执行,闵行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可供执行的资产为车辆、股权和零散存款,价值有限,债权短期内难以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闵行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处罚。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该被执行人在与其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时,因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被拒绝。 为签署合作协议,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同意于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00万,余款支付于分期付款,并向股东提供执行担保。 还商定,首次付款后,将解除消费限制,删除不可信信息。 此后,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闵行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经闵行法院审查,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被删除。

一般来说,失信联合惩戒主要是指《关于实施失信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的单位和部门。 处罚措施主要是设立金融机构、从事民商活动、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和其他限制。

本案中,相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参考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评价,拒绝与失信被执行人合作,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方面凸显了社会信用信息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重要性。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披露有助于企业识别客户信用状况,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也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和冲突,解决执行难。 反映。 另一方面,表扬诚信、惩治失信不仅需要政府部门,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从而真正形成“一处失信、处处限制”的格局。

执行案号:(2021)沪0112执行408号

作 者:周青松

案件

例子

谢某某等人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事实

谢某某等34名商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上海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 青浦法院对这一系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判决生效后,因上海某实业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谢某某等34起类似案件联合向青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129254.80元。

经查,本案系小产权商铺租赁纠纷。 该商铺由被执行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集体租赁。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转让了商场经营权,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方式规避法院执行。 经法院系统调查起诉,发现其名下不存在可以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考虑到被执行人为青浦某知名商场,未履行法院判决,且涉案商场内商铺均已满租,且不少商铺正在装修,显然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不合理。 随后,青浦法院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搜查,对入驻商户进行全面排查走访,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邀请青浦融媒体中心进行全程电视采访射击报告,充分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2021年3月10日,上海电视台报道了上述实施措施。 电视报道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处罚对象后,公司商誉严重下降。 不少商家得知被执行人被列入黑名单后,纷纷表示不再合作。 受到失信处罚的影响和限制后,被执行人积极到法院咨询,并表示愿意克服一切困难解决问题。 在多重执行措施的共同努力下,34起案件中被执行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义务。 法院将其从依法被执行失信人名单中删除。 根据后来的实施反馈,目前双方均已履行按时缴纳租金的义务。

广播电视台等综合媒体单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中的重要执行单位,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实际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有所预期,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规避。 本案中,媒体公示系统与法院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精准对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媒体单位不再满足于公布失信人员名单等传统静态公示方式,而应采用全程跟踪拍摄等动态公示方式,曝光失信人员。 目前,各大电视台和网络平台等融合媒体全力配合,对个案进行跟踪报道,给被执行人强大的执行压力,形成正面舆论导向,对失信行为取得了良好的联合惩戒效果。 。

本案中,被执行人采取了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行动,提前对抗后期的法律执行。 执行法官在没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指控的情况下,敢于运用媒体综合宣传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进行宣传报道,引导舆论方向,施加限制。损害企业商誉,严重影响企业营销,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 执行人强大的执行压力最终导致案件执行完成。 该案不仅更好地与法院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接,避免失信人获利的情况,也为全社会营造了浓厚的执行氛围,对今后个例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执行案号:(2020)沪0118执行9775号及其他34件

编剧: 周杰、龚峰

案件

例子

上海某银行申请执行卞氏信用卡纠纷执行案

案件基本事实

上海某银行因与卞某发生信用卡纠纷,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 虹口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被告卞某应将信用卡欠款本金73,478.96元退还原告上海某银行,并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相应利息。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卞氏未履行义务,债权人银行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执行人卞某不是本市户口,在本市无住所。 2、被执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的银行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财产或财产线索。 随后,虹口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同日,该案终止执行程序。 2021年2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织网行动——惩治老老、黄牛、堵漏洞、建机制”专项执行活动。 上海某派出所在配合法院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违规购买高铁票的事实,遂将其抓获。 随后,公安机关将相关信息通报上海高院,上海高院又通报虹口法院。 虹口法院执行法官立即赶赴派出所,将被执行人传唤到法庭,并恢复执行案件。 执行面谈时,被执行人表示,虽然知道限制消费后不让自己乘坐高铁,但他还是委托他人购买了前往北京、南京的高铁票,有感觉。运气好并成功抓住了他们。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虹口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后来,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委托其朋友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信用卡作为一种现代流行的金融电子产品,以其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和购物、消费等多功能特点,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 但由于过度追求发卡数量,银行屡次降低审核标准,导致部分信用卡流入信用状况较差、恶意透支、风险防控意识缺失的群体,引发纠纷。迅速崛起。 由于持卡人普遍异地办卡,无财产担保,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人难找、钱难找”的情况。 虹口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去向不明的情况,一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其一级以上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G字头动车组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等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形成“一处破、一处限”的联合惩戒模式。 二是以“织网行动”为载体,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真正形成可管不可泄的执行网。 三是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老赖”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最终,通过综合运用信用惩戒、专项行动、司法拘留等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发挥执行威慑力,履行全部缴纳义务。 该案的审结,对于维护司法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有效解决执行难发挥了积极作用。

执行案号:(2021)沪0109复433号

作 者: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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