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路答疑新规来了,法定代表人不被限高了?

大学分数线2023-12-17 09:07:53佚名

新规则来了? 法定代表人身高不再限制了吗?

最近,我收到很多老板的询问,问我:听说2020年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法律要修改。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不得列入失信名单并受到处罚。 高消费也有个限度吧? 因为问的人太多,我整理了一下资料,今天统一解答一下。

这些老板的困惑,主要源于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属于违约被执行人的,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违约名单。 ” 这些老板由此推断,被执行人就是公司。 这些老板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不能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不能限制高消费,以为这样就能解决问题。

真的是这样吗? 本期《我问路》就围绕这个问题,谈谈你的理解!

问题一

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是否有所减弱?

《意见》第十六条“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诚实的人。” 执行法院会失去信任吗? 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处罚方式,从而减轻被执行人的执行强度?

�� 问路、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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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意见》没有修改现行的失信制度和限制高消费制度。 执行法院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意见》发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仅列入失信对象名单失信对象名单中为被执行单位且无法定代表人。 及主要负责人。 《意见》没有对现行失信制度进行修改,但进一步明确了失信制度的对象和审判口径,防止执行法院错误地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制度。因失信而被处决的人员名单。 情况。

问题2

单位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不再负责?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如果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 问路、回答问题

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即使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法院仍可以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这涉及到现行失信制度与限制高消费制度的关系。 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 列入失信名单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而限制高消费的主体可以不限于被执行人。 此外,适用条件、内容和期限也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案件有相关情节的,法院可以按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单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关于限制身高的规定》或者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但同时,失信制度与限制消费制度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关联性。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不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意味着法院不会对其采取纪律措施,但仍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消费。

问题三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 问路、回答问题

1、限制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从事各种高额消费行为。 -生活和工作的消费和非必需活动。 消费行为。 须注意的是,以动产为私人消费行为实施前项行为者,得向执行法院申请。 经执行法院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准许。

此外,当违约主体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除限制消费外,信用惩戒措施还包括限制向金融机构借款或申请信用卡。

2、网上公布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3. 可能被传唤或拘留

4. 可能被罚款或拘留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案件的。

5. 可能被限制出境

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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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后就不能再从事“高”消费了吗?

�� 问路、回答问题

不。 《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了解除或者暂时解除消费限制措施的情形:(一)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人员实际控制人提出利用动产从事私人消费的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 (二)单位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因业务、管理需要确实发生变化的。 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消费限制措施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不属于单位实际控制人,也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经审查属实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因本人或者近亲属重病就医、近亲属丧葬、执行或者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等紧急情况需要出境消费的个人或重要考试等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停止旅行。 经该院院长严格审查批准后,可暂时解除飞机、高铁的限制措施,期限不超过1个月。

问题五

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能否解除消费限制?

�� 问路、回答问题

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业务、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变更。主要负责人应当申请解除限制。 对于消费措施,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是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经审查属实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此,被执行单位因业务、管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消费限制措施。

问题6

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删除失信信息?

�� 问路、回答问题

被执行企业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履行,删除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 具体包括: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 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完成; 要求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等。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原法定代表人自然能够摆脱他失信的身份。

另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录、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不可信信息应当删除。

列入违约名单的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且原法定代表人不再是被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身份的,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更正,人民法院支持将人员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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