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每户六百元煤补是怎么规定的?

最低工资2021-08-22 21:12:39admin2

2014年自治区煤炭补助发放范围是人均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2倍的常驻在籍农牧户,每户发放600元,通过旗县财政部门直接打入农牧民“一卡通”账户。其中,农牧户是指生活在嘎查村已婚独立居住、独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户,即使与父母户籍登记没有分立的也应分别计户;子女未婚且不独立起灶取暖、不单独居住,即使与父母户籍分立的,也不应界定为一户。常驻农牧户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个月以上的住户。低收入指人均纯收入低于17192元的常驻农牧户。

内蒙古农业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下同)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调动广大农户的养殖积极性,促进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

  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盟市级及旗县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保险标的范围。
  一、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
  (一)玉米、小麦;
  (二)大豆、花生、葵花籽、油菜籽等油料作物;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盟市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险种予以支持。
  二、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
  (一)能繁母猪、奶牛;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养殖品种。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盟市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 保险责任范围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各盟市可在上述自然灾害以外,选择其他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各盟市可在上述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之外,选择其他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六条 保障水平的确定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各盟市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提高保障水平增加的保费补贴由当地财政承担。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下同)确定。

  第七条 保险费率的确定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以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为基础,参照多年发生的平均损失率,测算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费补贴标准
  一、 种植业补贴险种: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5%,其中:25%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其余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农户或者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0%保费。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
  (一)能繁母猪保险,财政部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保费;其余10%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二)奶牛保险,财政部补贴30%;自治区财政安排补贴50%,其中:20%由自治区本级以专项资金的方式补贴,其余30%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给旗县,由旗县财政予以补贴;农户或者农户与养殖企业等共同承担20%保费。
  三、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部补贴35%,自治区财政补贴55%;奶牛保险保费,财政部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5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财政部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除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保费补贴外,其余保费由农场或农户承担。
  四、投保农户或种养企业必须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政府部门及经办保险机构不得代缴。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农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难度大,各盟市及有关旗县对此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和相关推动措施。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各盟市及有关旗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各盟市及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标准执行。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标准另行下发。

  第十二条 各盟市及有关旗县要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发挥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第十三条 各盟市及有关旗县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十四条 各盟市及有关旗县要科学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农业生产风险。一方面,要稳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大数法则效应,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保险范围,尽量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盟市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盟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旗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盟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 各盟市及有关旗县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应根据本地区补贴险种的投保规模、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下年度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和盟市、旗县财政、本农场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中旬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财政厅审核后,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财政部提出下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预算申请。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5月底以前下达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面积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属于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安排补足,并在下年度向财政部申请弥补财政部应承担部分;属于盟市级及旗县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由盟市级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补足,并在下年度向有关旗县收取旗县级财政应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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