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扶贫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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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扶贫组〔2015〕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3〕13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的项目。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搬迁贫困群众,促进搬迁后贫困群众增收的资金。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项目实行乡镇申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县乡组织实施、乡镇初验、县级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额度按照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群众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标准计算,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00元,连续扶持5年。扶持资金通过扶持具体项目的形式安排使用。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贫困群众能直接或间接受益;
(二)促进贫困地区支柱产业发展和规模经营;
(三)吸纳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扶贫开发事业。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形式:搬迁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项目、村企合作建设农业生产固定资产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一)搬迁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项目。对搬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设施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旅游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的具体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扶持,产业发展产生的收益由该项目扶持的搬迁贫困群众共享。
(二)村企合作建设农业生产固定资产项目。有条件的搬迁村可选择与带贫能力强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申请扶持资金建设用于产业发展的固定资产。建成的产业发展固定资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付费租用,出租产生的收益由该项目扶持的搬迁贫困群众共享。
(三)经营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结合当地实际,申请扶持资金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建设商业门市房、仓储用房、标准化厂房等经营性固定资产,用于出租获益,出租产生的收益由该项目扶持的搬迁贫困群众共享。
以上各类项目的扶持资金额度须根据申报主体实施搬迁贫困群众数量和当年扶持资金安排,结合项目设计规划、实际投资总额、扶持带动脱贫效果、产业发展前景、县级资金配套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择优扶持。申请扶持资金的额度,不可超过按照实际搬迁贫困群众人数测算的资金额度。
第八条 项目库建设。各县(市、区)扶贫办要根据脱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等,参照年度实施搬迁规模,于当年8月底前编制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库建设指南,10月底前建成年度项目库,并将电子文档报市扶贫办备案。
要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如需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报市级库进行调整、更新有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申报主体。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主体是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在征得受益贫困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协议委托受益村民委员会、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组织实施。对于统筹使用资金,用于一个项目的,可由涉及到的乡镇政府联合申报。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落实项目承建单位,签订项目承建责任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实施、安全、质量、绩效负最终责任。
第十条 项目立项。县(市、区)扶贫办根据市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年度资金安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予以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通知申报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搬迁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项目应提供产业发展项目实施预案、实施搬迁贫困群众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申报村企合作建设农业生产固定资产项目应提供企业与搬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拟建经营性固定设施租用计划书、有具体扶持带动搬迁贫困群众致富措施的项目实施预案、实施搬迁贫困群众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申报搬迁后经营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实施预案、实施搬迁贫困群众名单和配建经营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群众意见书(应充分征求搬迁群众意见后出具相应意见书)等。
各县(市、区)扶贫办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市、区)扶贫办,扶贫办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实施预案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择优确定当年度项目予以批复。可选择由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审批或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行文审批,各地视实际情况自定。
第四章 项目备案和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各县(市、区)要在项目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县(市、区)批复项目的实施方案、收益分配办法、批复文件、备案文件、项目评估论证意见、实施搬迁贫困群众名单、村企合作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群众意见书等备案材料汇总后,一式四份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年度项目监管、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不可随意变更。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扶贫办视情况通知整改或责令县(市、区)扶贫办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市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三个月内不能及时启动项目的;
(二)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的;
(三)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变化,应调整而未调整的。
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县(市、区)扶贫办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形式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建设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方式公开公示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依法应当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及实行监理的有关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及监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扶贫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市、区)扶贫办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市、区)扶贫办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通过验收后才能进行资金报账。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县级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工程质量、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项目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扶持的搬迁群众集体所有,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收益由项目扶持的搬迁群众共享。收益分配办法由各县(市、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具体制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资产交付项目受益对象管理,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对项目的立项、评审、审批、实施,以及资金的拨付、使用等项目管理全过程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扶贫部门要将项目实施的详细资料建立档案,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发展扶持资金依据《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扶贫办、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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