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注册。 申请人登录“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请材料。 3、资格认定。 核实申请人的学历、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公司注册信息,确定技术审查人选。 4.技术审查。 邀请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进行评价,确定综合评审候选人。 5.综合审查。 邀请技术、管理、会计、风险投资等领域的专家和科技企业家进行访谈和现场考察,根据申请人创业团队的可行性、创业前景、财务状况等确定资助候选人6.对接洽谈。 组织尚未落户的区县、园区、企业进行项目洽谈。 七、批准并公告。 资助人员名单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为资助人员并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政策落实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设立领军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服务中心,按照“统一受理、逐项办理”的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计划选定的重点扶持项目,市、区、县园区财政按50的比例各兑现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县级园区实行不低于300万元、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 融资担保300万元由市金融办统筹安排。 对计划选定的扶持项目,市、区、县园区财政按50的比例各兑现100万元。根据项目需要,区、县园区实施不低于1.5的启动投资。万元及融资担保150万元。 由市金融办统筹。
人才所在区县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并免收三年租金。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实施科技成果参股以及企业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相对分离事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国内高等院校离职来南京创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原单位保留原身份三年,否则我市集中根据他们的业务状况管理他们的文件。 三年后可配合其返回原单位工作或由我市选派到市属高校等机构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岗位合格人选的协调实施。 市科委负责整合宁波市高校研发资源,向入选者开放,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费用补贴。 负责建立入选者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对入选者进行精细化培训并提供导师补贴。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规划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社会创业投资机构实施奖励。 市金融办负责落实社会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偿、社会保障机构补贴、入选者补偿等工作。 对初创企业提供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协调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园区财政部门自入选项目盈利之日起三年内,按照现行财政制度对市级以下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入选者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时,享受南京户口居民购房政策,由市、区、县园区财政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自选定之日起五年内确定选定的候选人。 提供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入选者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进口部分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可以生产但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个人物品的,给予免税优惠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南京海关或市处理,区、县园区财政按实际税额各补助50元。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我局负责为入选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南京蓝卡”,协调落实相关公民待遇和特殊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为入选人员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换发境外驾驶证。 市卫生局负责对入选人员实施免费健康检查和疗养,建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区、县、园区负责落实入选考生的补充医疗保险、子女就学事宜及相关补贴。 第十七条 政策实施工作一般应在正式受理入选候选人申请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类似的,按照政策从高不从低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统筹协调,并按照《实施细则》牵头组织各区、县、园区、部门引进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南京市321计划》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布宣布。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市、区、县、园区、部门负责人与选拔人选挂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推广引进科技领军创业人才的政策内容、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照《南京市32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资金来源未明确的重点支持项目,由市财政承担; 属于支持性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区、县、园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园区、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