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什么方面的减免政策在2019年?

天津中考2021-12-19 04:21:31admin2

主要减免政策如下: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扣除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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