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 中的各级各类学校包含(多选)

生活学习2021-08-30 03:59:22admin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价值

按照这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法律还规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按照法律,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选择ABCD。

成人教育的学校、普通中小学、普通初等教育、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1、各级各类学校、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中小学教师,是指实施学前教育,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三条。

3、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特殊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扩展资料:

教师法的内容主要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权利和义务。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有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

2、资格和任用。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3、培养和培训。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4、考核。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5、奖励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6、法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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