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委员会
关于增加退休(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的通知
川人退[1998]26号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委《关于民办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川人工〔1994〕16号)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发〔19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增加退休(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四川教培双减新政策。?
一、退休(含按国发〔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城镇民办教职工,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发〔1998〕9号)文件规定增加相应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二、退养农村民办教师增加生活费?
1、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经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养(离岗或保留民师名额,下同)的农村民办中小学教师,在其六月份的退养生活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国家补助生活费。?
2、1997年9月30日前经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养的农村民办中小学教师,在其九月份的退养生活费基础上,从1997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国家补助生活费。? 3、已实行公民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方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对经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养的农村民办中小学教师,也应分别按照上述1、2条的规定相应增加教育附加负担部分的生活费。?
三、今后,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休(退养)民办教师也按本通知的原则相应增加退休(退养)生活费。?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手续?
增加退休(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经县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