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律师双减政策导致的教培行业破产:如果没有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侵犯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话,不需要承担,否则需要。 王律师:要看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进入首页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进行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知识——破产的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无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如果合法的企业被误判不合法导致倒闭怎么办?
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有的常委会委员表示,这次修改企业破产法,有关方面非常重视对破产人拖欠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额的优先清偿问题。修改后的条款基本符合这一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解释说,提出这一方案的主要考虑是,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
她表示,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拖欠的问题,应当积极研究治本之策,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来加以解决。
最后加一句,找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那里是我们劳动者和企业打官司的地方,,他们会为我们劳动人民\打工一族说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