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对违纪现象做出公正的惩处,能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的建设,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责成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处以班内点名批评、书面检查和班内大会检讨处分。
1、 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
2、 上早(课间)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一次者。
3、 做眼保健操不认真一次者。
4、 在午休、晚休时间内违犯宿舍有关规定一次者。
5、 不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一次或不参加阶段性小考一次者。
6、 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职工活动场所一次者。
7、提前买饭或买饭不排队一次者。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8、 不经允许,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一次者。
10、对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接受态度不诚恳一次者。
11、在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者。
12、旷课一节者。(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校会)
13、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者。
14、违反宿舍关于午休、晚休的规定,一周达两次以上者。
15、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或从严处分。
第三条: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处分,并视其表现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否则将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16、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一次者。
17、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一次者。
18、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19、学生连续旷课6课时(含6课时)以上者。
20、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内有吸烟、打牌、下棋等行为者。
22、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艺厅一次者。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23、学年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24、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作为旷课一节)累计达5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25、乱用电器、乱扯电线者,最低应给以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事故者开除学籍。
26、学生有早恋倾向,不接受学校教育者,勒令退学。
27、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其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8、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者,立即开除学籍,并报送公安机关。
29、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收审者,开除学籍。
30、学生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或学生有报复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1、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可采取连续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 、 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 、 无故旷课两节。
3 、 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 、 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
5 、 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 、 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7 、 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 、 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 、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 5 )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1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 、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13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14 、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15 、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17 、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 、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19 、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0 、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21 、酗酒、吸烟的学生。
22 、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23 、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
24 、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5 、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6 节至 30 节的学生;
26 、 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
27 、 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
良影响的学生;
28 、 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 2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 4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 5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9 、 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0 、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1 、 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2 、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
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 、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31 节至 5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 5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6 、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 、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8 、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 2 )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6 )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39 、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40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41 、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43 、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4 、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5 、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46 、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
( 1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2 )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7 、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 1 )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 ) 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 3 ) 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a)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 、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其他:
51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52 、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辞退。
53 、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 1 )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 2 )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54 、 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