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109条:“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换届纪律心得体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以下是法律原文:
《公司法》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