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结束后,要做为重点人口进行帮教管理,时间为五年,期间只从不违反法律就行,对人身没有任何限制。
重点人口管理不是强制性的。
依据:《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
第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入重点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重点人口管理规定、可能铤而走险的。
(二)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
(三)吸食毒品的(根据公安部公治[1999]1169号)
第九条 重点人口管理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要紧密依靠群众,严格掌握政策,深入调查,根据不同对象,采取相应的工作方法。
(五)帮助教育。对25岁以下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人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帮教工作小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减少重新犯罪。
重点人口在管理期限内是否可以出境
重点人口在管理期限内不可以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予出境的情形,重点人口不准出境。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会被列为重点人口:
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1、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活动嫌疑的
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
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
4、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
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
6、有从事间谍或者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1、有杀人、强奸、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
2、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动嫌疑的
4、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嫌疑的
5、有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犯罪团伙嫌疑的
6、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
7、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活动嫌疑的
8、有经常聚众赌博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
9、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嫌疑的
10、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