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年制高中毕业起点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林路1100号 邮编:230011
第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共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特殊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教育、艺术教育、艺术设计、英语教育、图书档案管理10个专业招生。其中,艺术教育专业主要培养书法教育方向人才。具体招生计划按安徽省教育厅核准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九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即根据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按照高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完成全部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后,若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根据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按照高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依此类推,进行后续专业志愿录取。完成全部专业志愿录取后,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然无法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将其调剂到相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