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
第1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者,取消参赛资格:
(1)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公斤。
(2)女:身长158厘米,体重45公斤。
(三)招收学生为应届初中毕业生。 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公斤; 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公斤。 过于肥胖(超过标准体重的25%)者不合格。
第二条: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骨内残留异物、脑外伤后综合症者为失格。
第三项必须是强直、斜颈、病态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位、慢性脊柱疾病、慢性腰腿痛等不合格。 胸椎轻度畸形,骨折简单,愈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长度不等1厘米以上,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与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如有异常,将取消申请人资格。
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指(趾)肢残、畸形,扁平足、鸡眼、老茧、严重皲裂等影响长距离行走的疾病,取消资格。
第七条 良性肿瘤、影响功能的疤痕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血管炎、动脉瘤、下肢严重静脉曲张、严重精索静脉曲张(指导学生为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将被取消资格。
第九条:有胸腹部重要脏器手术史,或非重要脏器手术后伴有重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气、脱垂、肛门复发、环状痔、混合痔、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六个月以上无后遗症者为合格。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等,均为不合格。
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无自觉症状(小于未受影响睾丸的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未受影响睾丸的1/2),无压痛,无精索主观症状,附睾小结节,合格的。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多,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全身体癣、手足重症体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麻疹、神经性皮炎、传染性麻疹病史的疯病患者密切接触(同居)及其他传染性或难治性皮肤病者不合格。
面积较大或影响身体外观的白癜风、疤痕、黑色素瘤、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符合以下条件:
(1)股癣、花斑癣、寻常痤疮、冻疮。
(2)轻度腋臭(仅限陆地学员)。
(3)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性散在白癜风(仅限于夏装非暴露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及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符合资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过下列范围者,检测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 kPa(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 kPa(60-86 mmHg)。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病患者取消资格。
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不超过二级; 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证实为生理性心律失常为合格。
心率:每分钟 60 至 100 次,或 50 至 60 次。 经过心功能检测,确实生理合格。
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慢性呼吸道疾病不合格。
符合以下条件:
(1)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者肺野和肺门同时不超过5个,任意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
(2)肺门阴影稍增大,或肺纹理稍强化,无呼吸史,无自觉症状。
(3)一侧肋间隔角稍钝,无心、肺、胸部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患有胃、胆管、胆囊、肝、脾、胰等慢性疾病、慢性菌痢、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者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资格;
(1)仰卧位,呼吸平静,可触及肝脏右锁骨中线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薄、光滑、无压痛、无贫血,良好营养状况 。
(二)5年前患过甲型肝炎病毒,痊愈后未复发且无症状或躯体症状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者,脾脏肿大,左肋骨以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4)同时触及肝、脾,且满足上述(1)、(3)两项,则鲁琴练习生合格。
(五)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丙氨酸转氨酶雷氏法40单位以上。
(2)赖特法丙氨酸转氨酶大于25单位,并伴有百里香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异常者。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者。
第十八条泌尿系统、血液与造血系统、内分泌与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一般情况良好,可以承担重体力劳动,都是合格的。
第二十条 有癫痫、精神病、梦游、晕厥、神经官能症、歇斯底里、遗尿等病史者,取消参赛资格。
13岁以后没有发生遗尿,并且没有其他精神障碍的人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中枢和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取消参赛资格。
第二十二条:口吃影响正常表达者取消比赛资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每耳语小于5米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严重耳真菌病(累及鼓膜或频繁出现耳鸣、听力困难等主观症状)者为失格。
轻度耳真菌病将使水面舰艇和潜艇学员失去资格。
第二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难以治愈的耳部疾病不合格。
如果鼓膜内翻、鼓膜粘连、萎缩、结疤、钙化,陆地人员、水面舰艇、坦克学员都是合格的。
如果鼓膜轻微内翻,鼓膜疤痕或石灰沉积不超过鼓膜的1/3,耳压功能和鼓膜运动良好,则潜水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严重晕车、晕船、晕机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慢性鼻窦炎、重症肥厚性鼻炎、鼻息肉等难以治愈的慢性鼻部疾病、鼻部畸形者不合格。
若中鼻甲肥大,不影响鼻窦引流,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地、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包括棘、脊)严重弯曲为不合格。
嗅觉:慢,防化学生不合格,其他类型学生合格。
第十八条:患有慢性扁桃体炎并伴有并发症者; 患有影响吞咽和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者不合格。
眼科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只眼的裸眼远视力小于49(0.8)。 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生不合格。
每只眼睛的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 或者一只眼的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只眼的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 或每只眼的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后每只眼的视力在4.9(0.8)以上,技术生合格。
第三十条:红绿颜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睑、结膜、泪器疾病者取消资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地见习合格。
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取消资格。
如果隐斜超过15度,你将被取消资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不合格。
晶状体中有少数先天性、散在性小混浊,不影响视力,为合格。
口腔医学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缺牙2颗以上、缺牙3颗以上、严重牙周病、颞下颌关节病、经常发生口腔溃疡、唇裂、腭裂以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牙釉质发育不全,门牙、尖牙、二尖牙有缺陷,覆牙合超过0.5厘米,开牙合超过0.3厘米,覆牙合大于2/3,反咬合。 咬合、牙列不齐、牙弓尖圆、严重牙龈炎、轻度牙周病、不合格的潜艇学员。
潜水艇学生在以下情况下合格:
(1)上下颌左右尖牙和二尖牙之间的咬合距离在0.3厘米以内。
(2)门牙缺失一颗,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换牙功能良好。
(3)不影响咬合的个别门牙凹凸不平或重叠。
(4)个别门牙有轻度反牙合,不影响咬合,无其他体征。
(5)上下牙不咬对侧牙龈,无其他深覆咬合迹象。
妇产科
第三十七条: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严重宫颈炎、子宫脱垂者取消资格。
第三十八条妊娠各阶段均为不合格。
补充规定
1. 文章中每当使用“上方和内部”一词时,均包括数字本身。 当使用“大于、小于、小于或大于”等词语表达时,不包括数字本身。
2、标准重量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三、检验要求:
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4、不同方法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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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康体检网小编温馨提醒:
为了顺利通过国防生体检,考生可以在参加国防生体检前对自己进行体检,以便及早发现一些多变的疾病和症状,并及时治疗和纠正。 这样可以避免失去申请国防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