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计划生育2021-04-18 11:14:00网络

  补充:
  “我父母都在外企工作,这对他们的工作有影响吗?”
  你说的影响是指的哪方面影响啊?怕生了孩子要人带,影响你父母正常工作?
  还是担心超生之后,对外企里的个人信誉度产生不良影响?
  后者担心绝对是多余的!尤其是在外企,大部分外国人都觉得中国人是生活在极度缺乏人权的社会里,其最大原因之一就是认为中国人居然生孩子也需要计划,只让生一个!这在他们来说是无法理解的!生育应该是自由的!所以我觉得外企老板是不会对这种事情斤斤计较的

  除了了解你是否符合法定生育第二胎的标准外,你还需要了解一旦不符合标准而生育第二胎成本有多高,你可以权衡一下然后决定是否要第二胎。大概社会抚养费(以前称为罚款)数额为100000左右。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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