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优惠政策及审批规程--营业税 ---[2008-08-18]文章来源: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审批程序规定:上述减免税政策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取得经营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4]322号)
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允许办职业学校批复文件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职业学校是政府举办的证明;
职业学校的出资证明;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除上述各类学校外,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其学员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若干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511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四、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取得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计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22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
审批程序规定:上述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