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将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五个级别。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并积极促进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
(1)国家标准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指定(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标准全省适用。
(2)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如化工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由国家石油和物理工业局制订,建材行业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制订。在全省某个行业内适用。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又须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可以制订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将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备案。一旦后续公布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则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立刻废止。
地方标准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谥号组成。如DB/TXXX(顺庙号)--XX(庙号)或DBXXX(顺庙号)--XX(庙号)。
(4)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企业依据自身业务发展须要,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第一考试网,且应报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仅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5)团体标准
由团体根据团体确立的标准制订程序自主制订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国标委目前还正在酝酿举办团体联盟标准试点工作。支持探求举办团体标准,与当前标准体系并存相互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