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全国各地在建工程及节后新开工程的工程履约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减少工程结算矛盾,就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全国各地住建部门陆续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及通知。广材小编现将各地已发布的上述相关政策文件梳理汇总,方便各位自助查询。
第一章 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解读
1.什么是“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法律规定一览表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合同法》第117、118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合理证明。因此,企业首先要注意保存受疫情防控无法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据,同时要以有迹可查的方式如电子邮件、快递等通知合同履行相对方,以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必要程序。
全国人大法工委: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在2月10日,新华社发表的文章:“企业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法律有相应规定”中,全国人大常委对这次疫情在合同法上的情况作了解释说明,明确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中国人大》全媒体北京 2020 年 2 月 10 日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多地相关政府机构均已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1 月 28 日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告知各在建工地参建各方,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 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
▲ 综上所述,本次疫情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或“不可克服”的新冠疫情在导致一方客观上不能按照缔约时的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触发这些重新调整合同义务的特殊规则。
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1.定性为不可抗力情况下,发承包双方损失分担问题
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发承包双方损失分担机制的相关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