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职业技术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大学分数线2024-01-31 20:29:06佚名

兰职委〔2016〕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举办,根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劳务派遣暂行细则》、《兰州市规范市属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资待遇的施行意见(试行)》(兰人社发〔2014〕136号)、《兰州市市属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兰人社发〔2014〕2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临时聘用人员是指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审批的临时聘用人员,主要岗位为因专业发展确需常年聘用的高水平专业实训指导班主任、实验员及中学生补习员等。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施行劳务派遣制度。大学选用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委托该公司向大学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第四条大学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临时聘用人员签署《劳动协议书》,派遣临时聘用人员到大学工作。

第二章聘用原则

第五条严格依照“定额控制、工作须要、资源整合、岗位限制”的原则,依法、科学、合理、有序地做好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根据《兰州市市属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兰人社发〔2014〕215号)的规定,大学临时聘用人员数目应控制在大学核定员制人数的5%以内。

第七条各部门因工作须要且有人员空缺的岗位,应由待岗或不满工作量的教员工优先补充。院内难以补充且急需补充的岗位可聘用临时人员。

第八条在有即将教员工补充的情形下,大学应及时清退临时聘用人员。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仅限于从事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等岗位的工作。

第十条临时聘用人员不得受聘在与本人有旁系姻亲或血亲关系的部门。

第三章聘用条件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作风邪派;

(二)通常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纪通常不超过40周岁,聘任人员可放宽至女性50周岁,男性45周岁,涉及专业技术和技能的特殊岗位年纪可适当放宽;

(三)国家规定有明晰资格准入的岗位,必须具有岗位所需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实践工作经历;

(四)符合拟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或相关要求。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各部门根据实际须要拟定临时用工拟聘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大学党委大会研究决定,经大学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施行。

第十三条大学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临时用工计划组织施行急聘工作。

第五章劳动协议

第十四条在遵守合法、公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协议法》的有关规定与临时聘用人员签署劳动协议,构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劳动协议的签署,原则上协议年限为2年网校头条,试用期的约定按《劳动协议法》相关规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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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聘用管理

第十六条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的原则,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形式推行动态化管理。组织人事部门为大学聘用临时人员工作的管理部门;用人部门根据“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拟定和建立临时聘用人员教育管理办法,明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临时聘用人员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的举办工作。

第七章聘用考评

第十八条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考评分为月度考评、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月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临时聘用人员领取绩效薪资的主要根据;任期考评结果作为续订劳动协议的主要根据。

第十九条连续三个月月度考评不合格的,视为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聘用单位可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十条年度考评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十一条任期考评合格的,按照聘用双方的实际情况,可续订劳动协议;任期考评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劳动协议。

第二十二条月度考评、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由各用人部门根据拟定的考评办法组织施行。年度考评结果,于考评当初年末前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任期考评结果,于任期结束前30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章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的薪水待遇和社会保障根据《兰州市规范市属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资待遇的施行意见(试行)》(兰人社发〔2014〕13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劳务解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解除”是指在发生须要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时,根据法律法规或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大学退回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第二十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务协议:

(一)违背大学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大学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正常工作的;

(二)悲观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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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聘用单位经济损失,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构建劳务关系,对大学安排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

(六)其他依法应该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学其他管理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

党委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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