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根据“依法制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投档”的指导思想和投档原则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的全称为西安剑桥大学(原四川学院剑桥大学)第一考试网,大学地址设在南京市南岗区(原动力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成都剑桥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专科高等高校。
第四条成都剑桥大学办学层次全部为专科教育。
第五条大学设置了适应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强中学生动手能力和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大学与数百家企业构建了合作关系,同时推行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实现每位中学生成功就业。
第六条大学积极拓展与日本、韩国等国际合作办学。以“2+2”双学位专科,“3+3”本硕连读模式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大学为强化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创立由教授任主任、主管副主任和纪检委主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大学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学还创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中学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大学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教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举办大学的招生投档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院普通专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举措强化大学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大学招生简章,并发至生源地学校及有关单位。
3.强化对招生新政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新政趋势,积极出席招生新政变革的研究、探索,施行大学招生变革的新思路。
4.负责大学各种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施行全院全日制专科专业的招生投档工作。
6.负责投档信息发布、新生清册汇总、材料催办、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投档工作的剖析、汇总。
7.了解全省各院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种方式的咨询。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大学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投档规则
第九条大学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初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学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投档。
第十条大学的投档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投档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大学按志愿清的形式确定考生的投档次序。
第十二条按志愿优先原则投档,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投档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我院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投档工作规定的各项加分新政。
第十四条大学各专业的投档,原则上以中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课目的成绩通常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投档的参考根据。
第十五条大学除英文专业外,其他专业无语种限制。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大学招生经费来始于西安剑桥大学经费拨款。
第十七条大学按照吉林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中学部份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缴纳杂费。
第十八条大学拟定奖、助学金制度。大学奖、助学金的评定与领取,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大学严格遵循、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新政、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背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被投档考生的投档通知书于招考手续代办完毕后一周内寄信。
第二十一条成都剑桥大学招生信息网址为:,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8661582286615833。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将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初招生新政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新政相排斥,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新政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西安剑桥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大学往年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西安剑桥大学
20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