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令第15号)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四大亮点
其一,清晰表明对央企、国企负责人适用“党管干部”原则,以更刚性的行政制度管理央企、国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和待遇。这特别体现三个方面:对央企负责人的七项职务行为首次设置上限;明确对四种公款消费行为设置禁令;严格限制金融企业负责人高年薪。强化行政管理,既将央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纳入中央“八项禁令”范畴,也符合央企、国企负责人的现行用人机制。其二,清晰表明了央企薪酬制度改革与国资国企改革的关联性。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推进这项改革要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目标。过去,这成为一些国有企业拿高薪酬的依据,但实际上失之偏颇。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通过“明确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等表述,透露出根据不同经营性质实施差异化薪酬的思路。这也意味着,公共服务性国企与一般竞争性国企,将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薪酬标准。而这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企的功能,这也正是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试点的主要着眼点。由此,央企薪酬改革也纳入了国资国企改革的大盘子。从推动央企薪酬改革的速度可以断定,以划分国企功能、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为核心的国资国企改革将在各地得到迅速推动。只有先行推动国资国企改革,薪酬改革才有操作平台。其三,透露了出资人与管理人分开管理、开门办国企的思路。方案提到,“薪酬改革应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这表明,央企负责人的选任将不止一种方式。央企用人体制仍以任命为主,这容易导致央企变成冗余高官的吸纳所,也不利于央企向现代企业转变。更多元的选任机制,有利于央企深化改革。而现实的操作思路是,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的监管者采取任命制,经营负责人则采取选拔制。这既有利于政企政资分开,也利于央企吸纳社会人才。而与之匹配的薪酬,前者可以行政化,后者可以市场化,以此保持央企的激励机制。其四,显示了着眼全局的改革视野。18日和29日的两次会议,都强调薪酬改革要“具有系统性”,并明确国资委管理央企、其他中央企业、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均在薪酬制度改革范围内。这实际是在反复强调,薪酬改革的最终指向是国资国企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以小改革撬动大改革,央企薪酬改革意在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