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援疆、援藏人员有关待遇的规定》的 通 知 关于援疆、援藏人员有关待遇的规定 随着学校援疆、援藏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鼓励援疆、援藏教师、专家、干部安心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援疆、援藏人员有关待遇规定如下: 一、在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享受以下待遇 1、在新疆、西藏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专家、干部除继续享受学校或附属医院工资、津贴、劳务费及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外,每年由学校或附属医院补贴4万元(含生活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费和学习、工作等费用);在新疆、西藏工作一年以下的人员的补贴按3300/月的标准计发。
2、每年由学校或附属医院按照不低于20万元的保额标准为援疆、援藏人员购买在疆、在藏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学校或附属医院将进疆、进藏对援疆、援藏教师、专家、干部进行慰问,并考核他们的工作情况。
二、在专业技术晋升方面,援疆、援藏一年(累计)以上的教师、专家、干部享受以下待遇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2、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要求,属参加国家组织的WSK(含PETS5、LPT)考试对象的,可免于以上科目的考试,但要参加全国职称等级外语考试,用所对应的申报职务需要的全国职称等级外语考试合格成绩代替一次,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属参加全国职称等级外语考试对象的,可免于参加考试一次。
3、属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对象的,可免于参加考试。
4、属参加教育技术考试对象的,其考试成绩可“先评后补”。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