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退休职工工资

最低工资2021-06-23 13:37:37admin2

 
  记者昨天从省人社厅获悉,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凡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我省调待按照普调与特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普调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4%增加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增加10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70元。2010年年度内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增加8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60元。


  2、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满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满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45元的,补足到145元。


  6、2010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其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高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520元的补足到520元。


  此次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其中,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而我省此次月人均增加154元左右,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4元左右。调整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仍保持在略高于全国水平。省人社厅已发出通知,采取预发的办法,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2011年春节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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