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有哪些

政策改革2021-04-23 11:52:39网络

80年代其特殊教育对象是:1.听觉缺陷儿童包括聋、重听或弱听、晚聋;2.视觉缺陷儿童,包括盲和弱视。3.支撑一运动器官缺陷儿童,包括小儿麻痹和脑瘫后遗症儿童4.言语缺陷儿童;5.心理发展迟滞儿童;6.智力落后儿童;7. 身心发展多种损害儿童,包括盲聋儿童、盲智力落后儿童、聋智力落后儿童等。有一些应属卫生部门负责的儿童,如患有精神病的儿童、需治疗和休养的病弱儿童不包括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特殊儿童范围之内。1981年英国的教育法中取消了其传统的对残疾儿童的分类,即不再分为盲、聋、弱智、肢残等类,而使用了更广泛的一个概念,即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特殊教育需要的概念是:“如果一个儿童有学习困难而需要特殊教育设施,那么就说这个儿童有特殊教育需要。”这里既包括了感觉、运动器官缺陷和心理发展、智力缺陷等残疾儿童,又包括有某些暂时的、经过环境和教育条件改变就可克服的困难,而单纯的语言困难不包括在这个范围内。据1991年英国推算,这类特殊儿童约占英国学龄儿童的20%,其中进入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约占儿童总数的3%。不过,为了方便,在英国仍在使用聋、盲、肢残等术语,弱智用“学习困难”(Learning difficulties)来代替,学习障碍的儿童(如阅读等方面的困难)称做“有特殊学习困难”,

特殊儿童是社会存在的人,具有人的各种属性,也具有人类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一个特殊儿童可以根据各种特征把其归人某一群体,例如按性别、地区、民族、社会地位等分类;也可以按生理或心理发展状况分类;也可以按受教育年限和程度分类;还可以按医学诊断的结果分类。从特殊儿童在人类社会中被区分出来的历史来分析,主要是人类逐渐认识到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的不同,即认识到了他们的特异性。这些特异性主要是在解剖、生理和心理发展上的较大差异:或者是极大高于、或者是极大低于多数儿童的发展水平;或者是器官上有明显的异常(包括感觉器官或肢体等器官)。这些特异性使人们逐渐认识并区别对待了特殊儿童。对特殊儿童的分类工作要服从于分类的目的。那么分类的目的是什么呢?分类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每一类特殊儿童的特殊性,必须更好地根据各类特殊儿童的特点培养、教育他们,使他们健康成长,尽快、尽多地与普通儿童一起成长为社会上平等的劳动者和主人。简单说,是为了更有效地进行教育工作。明确了分类目的就可以排除按特殊儿童性别等属性的分类。当然,我们不否定为了科学研究或某些工作可以对全体或某一类特殊儿童按性别分类或比较。.分类的最基本的根据和原则是按照特殊儿童的医学分类来分类。医学上的诊断是特殊教育分类的基础,也是其心理发展特异性的生理和病理基础。医学诊断出的同类儿童有其基本上共同的临床症状,解剖、病理或生理基础,在这些基础上产生了该类儿童认识活动或个性的共同特点。例如诊断为先天全聋的一类儿童,他们的听力损失使他们不能通过自然途径学会说话,不早期干预他们就变成哑童,他们的视觉就要起更大的作用。言语不能及时获得给他们带来一系列共同的心理特点。特殊教育就是要根据这些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给予他们特殊的帮助,使他们也能全面地发展。医生诊断出的残疾是有残疾的特殊儿童发展中的第一性缺陷,是他们发展中其他缺陷产生的原因和物质基础。第一性缺陷造成的很多问题恰恰是教育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应该给予残疾儿童帮助的方面。因此,指出儿童心理和学习特点的医学诊断是特殊儿童分类的基本原则。同时有几种残疾的儿童可以单独分为一类,医生诊断为多重(或综合)残疾,也可以由医生按一种主要影响的残疾分类。当然,从教育工作的需要或者从医疗康复的需要还可以用上述基本原则之外的原则来划分或者在按上述原则分类之后再划分为两类。例如按残疾儿童的主要残疾发生的时间分为先天和后天两类;先天中又可分为遗传性和孕期非遗传性;后天又可分为产程期间和产后期间造成的残疾。因为致残时间对儿.童的心理发展和教育有很重要的影响。出生时就失明或失听的儿童与四五岁失明或失听的儿童在认识外部世界的经验、途径上,在言语的发展上有不同的特点,教育上的要求也不全相同。各类残疾还可以按程度划分,可以把全部残疾或一类(或二、三类残疾)按轻度、中度、重度(或增加极重度)分类。对同一程度的残疾儿童可以采取某些共同的教育方式或措施。对同一类、同一程度的残疾儿童采用的教育方式或措施中就会有更多的共性。各类残疾还可以按病因分类。类似病因造成的残疾常表现出类似的症状,有某些共同的特点,这又是教育工作的依据之一。在考虑医学诊断这个基本分类原则时,还应注意到与此相关的残疾发生的时间、程度和原因,这些也是我们对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时必须了解的基本情况。二、特殊儿童的分类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由各个部门或专家对特殊儿童的分类不尽相同。有一些国家由法律加以规定,有一些国家则由学术界加以统一。美国百科全书第九卷“教育”条目(1980年版,P.693)中的特殊儿童教育(The Education of Exceptional Children)中对特殊儿童的定义是:“在智力、感官、情绪、身体、举动或表达能为上与正常情况有较大差距的儿童”。根据这个定义,把特殊儿童分为:天才(Gifted)智力落后(Mentally Retarded)身体和感官缺陷(Physicaly and Sensor“ly Handicapped)(包括视觉障碍Visually Handicapped,分为盲Blind和低视力Partially Sighted;听觉障碍Aurally Handicapped,又分为聋Deaf和重听Hard -of - Hearing)畸形和其他健康缺陷(Orthopedic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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