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或包括儿童在内的残障人士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它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资源保障:残疾人入学“零拒绝”。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和政府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确立了国家和政府对残疾人教育的政府责任。为保障宪法规定的实施,国家又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制订,2008年4月修订)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再次宣布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提高质量:帮助残疾孩子实现求知梦。2010年起,教育部将特教教师培训全面纳入“国培计划”统筹实施,并与中国残联合作,共同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举办了多期特殊教育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和教研员的培训班。有的地方还建立了“双学籍”制度,每名特教学校学生每月至少半天到普通学校参加教育活动,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根据需要定期到特教学校接受特殊教育和康复辅助训练,双学籍制度,使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的优势形成互补,能更好地满足残疾学生个性化的康复训练和融合教育的需求。构建体系:发展潜能,回归社会。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为残疾学生架起了升学和就业的桥梁。据有关方面调查,我国有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152所,在校残疾学生10442人。这些学校开设了一大批适应残疾人身心特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市场需求的特色专业,包括服装设计及工艺、艺术设计、针灸推拿学、音乐学、绘画学、装潢广告设计等。这些技能的培训为他们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服务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把特殊教育作为八大教育发展任务之一,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为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的提供了良好发展的机遇。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质量是《纲要》的创新和亮点之处。近年来,国家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基本的教育政策,残疾人受教育状况越来越成为衡量教育公平实现程度的重要方面和内容,不仅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数量显着增加,残疾学生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也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国际社会对处境不利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教育日益关注和重视,如下理念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教育不是少数人的特权,是所有人的基本人权;让所有的人包括残疾儿童都能够平等地接受适合其独特需要的高质量的教育;隔离就是不平等(全纳教育)残疾儿童教育“零拒绝”即“不能拒绝”(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宜的义务教育)[1。以上理念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尽管中国特殊教育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无论是与国外特殊教育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相比,特殊教育的发展都还明显滞后。当前,我国特殊教育面临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偏低;城乡、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尤为薄弱;投入不足,保障能力有待加强;理念、内容和方法不适应时代要求等问题和挑战。面对日益发展的中国经济、日益提升的中国国际地位、国际特殊教育新理念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和国内残疾儿童日益多样化的特殊教育需求,中国特殊教育要想真正的得到健康发展必须完成六大变革或转变。1.由特殊教育政策、条例向特殊教育法规、法律方面转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特殊教育法制建设工作迅速发展,与特殊教育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等相继颁布。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和政府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确立了国家和政府对残疾人教育的政府责任。为保障宪法规定的实施,国家又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制订,2008年4月修订)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再次宣布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毫无疑问,我国现行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在推动特殊教育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我国经济发展和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相比,与特殊教育的发展要求相比,与残疾人的教育需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巨大改善与提高的空间。表现在:(1)现有法律条款缺乏强制性的条款。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主体的制裁缺乏法律依据,对被侵权者缺乏相关的救济措施和手段[3]。由于法律条文规定不具体,造成相关部门互相推倭责任,执法部门难以操作。(2)特殊教育立法尚不完善。现有的法规级别不高,权威性不强,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周边的国家与地区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如比利时的《特殊教育法》,美国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韩国的《特殊教育促进法》,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于1984年颁布了《特殊教育法》。(3)现有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已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条款原则性表述多,宣誓性的语言过多,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可操作性不强[2]。如2008年4月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24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这样的条款很难起到大的作用。如果不解决上述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中国特殊教育很难得到更大的发展。因此,首先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宜的条款,去掉空泛的宣誓性......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或包括儿童在内的残障人士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它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资源保障:残疾人入学“零拒绝”。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和政府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确立了国家和政府对残疾人教育的政府责任。为保障宪法规定的实施,国家又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制订,2008年4月修订)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再次宣布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提高质量:帮助残疾孩子实现求知梦。2010年起,教育部将特教教师培训全面纳入“国培计划”统筹实施,并与中国残联合作,共同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举办了多期特殊教育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和教研员的培训班。有的地方还建立了“双学籍”制度,每名特教学校学生每月至少半天到普通学校参加教育活动,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根据需要定期到特教学校接受特殊教育和康复辅助训练,双学籍制度,使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的优势形成互补,能更好地满足残疾学生个性化的康复训练和融合教育的需求。构建体系:发展潜能,回归社会。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为残疾学生架起了升学和就业的桥梁。据有关方面调查,我国缉攻光纪叱慌癸苇含俩有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152所,在校残疾学生10442人。这些学校开设了一大批适应残疾人身心特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市场需求的特色专业,包括服装设计及工艺、艺术设计、针灸推拿学、音乐学、绘画学、装潢广告设计等。这些技能的培训为他们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服务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