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教育?有什么要求?

政策改革2021-04-23 00:29:55网络

特殊教育是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心理和教育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和研究的基本训练,具有进行实际教学工作并能进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能力。

目的和任务:

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由来:

为了满足特殊需要儿童学习的需要,而设计(提供)的教育,即称特殊教育。1994年6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所说:“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对不同种类特殊儿童的教育又可分别成为盲童教育、聋童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超常儿童教育、言语障碍儿童教育、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教育,多重残疾儿童教育等。特殊教育的主要精神是考虑到每个孩子个体内在及个体之间的个别差异。

发展历程:

教育信息化是指在教育领域运用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信息技术,促进教育的全面改革,使之适应信息化社会对教育发展的新要求。《自1994年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启动建设以来,经过“211工程”、“985工程”、“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校校通工程“等信息化建设项目,教育信息化日益被普及推广,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教育信息化与教育经费的投入是密切相关的,一直以来,我国在教育经费上的投入均不足。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在2000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但直到2011年仍未达到目标。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1984.63亿元,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终于达到4%以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达到7%左右。但是,在国家对政性教育投入上,我国的教育经费投入仍然相对较低,世界平均水平为7%左右,其中发达国家达到9%左右,经济欠发达国家为4.1%。

实施对象:

特殊教育实施对象的范围也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而有差异,有的国家或地区提出了“零拒绝”的目标,即认为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义务教育。各级公立学校都要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有关服务,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学。中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设有盲聋哑学校、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以及工读学校等。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知识能力:

1.掌握特殊教育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评估各类特殊儿童的基本方法;

3.具有进行特殊教育实际工作、科学研究或管理的基本能力;

4.熟悉我国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特殊教育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教育学、心理学、医学。

主要课程:特殊教育导论、盲童心理与教育、聋童心理与教育、弱智儿童心理与教育、残疾儿童生理与病理、残疾儿童康复、特殊教育技术。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残疾儿童生理、病理实验、残疾儿童心理实验,特殊教育技术和设备实验。

相对于狭义、广义的特殊儿童的概念,特殊教育的概念也有狭义、广义之分。对狭义特殊儿童的教育就是狭义的特殊教育,对广义的特殊儿童的教育是广义的特殊教育。在有些国家还提出“特殊需要教育”,这种教育正像1994年6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所说:“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对不同种类特殊儿童的教育又可分别成为盲童教育、聋童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超常儿童教育、言语障碍儿童教育、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教育,多重残疾儿童教育等。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他们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特殊教育实施对象的范围也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而有差异,有的国家或地区提出了“零拒绝”的目标,即认为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义务教育。各级公立学校都要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有关服务,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学。中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设有盲聋哑学校、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以及工读学校等。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许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适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特殊教育更重视早期教育,因为儿童年龄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护残疾儿童的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儿童的智力和语言能力,错过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如对聋童没有进行早期语训,就会给今后语言的发展带来很大困难。特殊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也更重视个别教育,更强调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苏州市教育部门对特殊教育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实行“按需供教”。特殊教育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结合。因此特殊教育也更强调大教育的观点,强调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在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形式一般有三种: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等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普通学校的普通班中随班就读。目前,大多数残疾儿童是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随班就读。手语,爱心和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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