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到广州限行。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驶入本市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下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扩展资料: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中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中小客车保有量状况、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节能车和新能源车的应用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提出申请。
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指标管理机构因故需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第七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采取措施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的通行进行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