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同的学校应该都制定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但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中纪律处分的种类大致分为这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具体的处罚还要视学生所犯错误而定。
如果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