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法规是如何制定的? 地方政策法规是需报上级单位审核?

相关政策2021-04-20 14:40:29网络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是地方立法的前提条件,它与现行立法体制的要求是一致的,所强调的是法制的统一。
  这里的“不相抵触”包括三层含义: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具体法律制度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相抵触。
  这里的“不相抵触”所要求的对象包括全部类型的地方性法规,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法规,根据某项法律规范制定的补充性法规,在贯彻实施某项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自主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关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备案”当然不同于“报批”,但同时宪法第六十七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可见,这种“备案”不是告知、备忘和存档性的,而明显地具有法律审查的性质。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各地的实践,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大体分为五个阶段:
  (1)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
  (2)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3)地方性法规的通过。必须经过会议正式表决,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地方性法规的公布。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公布,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以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5)地方性法规的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修改、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参照上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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