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要点怎么写
送你一份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1、目的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各环节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盐酸生产车间及使用车间
3、责任者
销售科 物资供应科 氯车间 电解车间 水汽车间
4、工作程序
4.1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
(1)购买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销单位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备案证明、运输备案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2)购进的易制毒化学品建立采购进货管理台帐。
(3)易制毒化学品在进货、采购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
(4)在进货采购中严禁转让易制毒化学品。
4.2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仓库管理人员每天对出入库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进行核对登记。
(2)易制毒化学品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进行仓库管理。
(3)领用单位和保管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的数量、用途领用人进行登记建立台帐档案。
(4)未经允许,私自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厂外,造成社会危害,一旦发现,当事人和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
4.3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
(1)销售科制定每天的盐酸销售计划,按照销售量进行销售。
(2)由销售科对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进行纪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3)销售科每天核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时立即向公安局报告。
(4)销售科严禁向未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销售科严禁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销售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