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图)

教育动态2022-03-29 17:39:57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黑龙江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12号)精神,全面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原则,按照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特制定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3年,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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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单独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报名方法

第八条 报名方法详见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址:)“关于做好2022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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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2022年单独招生专业为: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卫生信息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药品质量与安全、口腔医学技术。最终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复为准。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单独招生工作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学校将于2022年3月27日至2022年4月12日,分两个阶段进行测试录取,根据全省疫情形势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测试方式。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考生总成绩达到学校录取分数线以上,方可具备录取资格,学校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排名进行录取。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均未录取且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如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其他有剩余计划专业;如选择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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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已录取的考生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学校下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缴费,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参加学校单独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考生和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如果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将上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学费为6000元/年,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为800元/年。

第十六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校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综合素质及单项奖学金。学校结合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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