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计划生育政策生第三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吗
现行生育政策中,以“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为主导,在符合法定条件的的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如果经对照后,你认为自己是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及时向当地计生部门提起再生育申请。如果你说的“前计划生育政策”指的是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前的生育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很可能已涉嫌超生。你只需查阅你省当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当时规定的生育政策作一对照。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违反了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