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生二胎新政策是什么

计划生育2021-04-18 14:15:33网络

关于福州生二胎新政策:第六条修改为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
(四)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没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孩子的;或者一方为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七、第七条修改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孩子,除适用第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澳门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以及香港、澳门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孩子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九、第九条第一款原文农民修改为农村人口;第(一)、(二)项删去最后一个的字;第(三)项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
第二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孩子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二)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三)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四)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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