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合同
(2006)律 民 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 与 因 纠纷一案,特聘请上海信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款,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 提供法律服务。
二、代理权限: 。
三、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亲自代理,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根据《上海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办案手续费人民币 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元。
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仲裁案件终结(包含做出仲裁裁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仲裁)止。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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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零零六年 月 日 二零零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