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安置办和各镇(街道、园区)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和培训的宣传,充分利用现有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和培训,引导和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2。市安置办负责协调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教育等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和培训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审核退役士兵参训资格,提供各类培训项目的培训人数和培训对象基本情况。
市人力资源局和市教育局负责推荐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并指导承训院校做好教学、管理、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培训经费,落实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选择报考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参加中等教育和培训,以及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可报考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录取后可免费入读;2年内可报名参加政府组织的中等教育和培训,以及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4。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下列项目中选择一项在接受免费培训:
(一)普通高等学校(含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需经过全省统一高考并录取)。高考前,可以参加市安置办组织的为期3个月的考前文化辅导。
(二)中等教育和培训(免试),学制2年。
(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学制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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