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税可以免征收,是否有这么一个政策

国家政策2021-04-25 15:56:41网络

免增值税同时免附加税。有一种情况例外: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计算交纳附加税。附加税费分别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些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既然增值税免征,附加税(费)就自动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尽管某些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也需要对其免抵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特殊规定。

相关法规如下: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这几个小税种,都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该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三、会计处理财税〔2016〕12号文案例: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会计处理如下:  (一) 1月份会计处理  1. 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 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900  3. 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二) 2月份会计处理  1. 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2.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3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3.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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