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哪些?

招生简章2022-04-15 08:11:47admin2

2008年湖北省普通高校阳光招生百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招办 点击数:307 更新时间:2008-5-8 15:04:56






第一部分 阳光招生



1.普通高校阳光招生“六公开”“六不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教育部要求,普通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 “六公开”“六不准”,“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申诉渠道公开、违规处理公开。“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全体招生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机构或中介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2.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哪些?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保持招生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仍然坚持近几年主要政策规定。(1)高考考试科目仍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由我省自主命题。(2)坚持录取标准,严格执行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录取政策规定之外的批次线下考生。(3)严格招生管理,考生一经正式录取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常规录取结束以后,对新生不报到空出的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实行补录,补录仍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线。本科不进行补录。(4)全省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联考,除报考教育部批准的39所院校的美术类专业可以不参加省美术联考外,报考其他高校的美术类专业必须参加联考,考生联考合格才有资格参与美术类专业录取。(5)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维持2007年的政策和做法不变。(6)严格招生计划管理,高校招生计划全部在教育部规定的网上管理系统中编制、执行和管理,未经省招办公布的高校及招生计划不得在我省招生。(7)高考志愿分两次填报。高考以后、高考成绩公布之前填报提前批录取院校志愿,高考成绩和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以后填报其他批次录取院校志愿。继续推行网上填报志愿。(8)维持2007年录取批次和志愿结构不变,在第一、二、三、四批的第二志愿实行平行志愿。(9)坚持军校招生录取标准,不录取无军校志愿的考生,不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录取学校批次线下的考生。(10)继续对我省少数本科和高职院校5%计划实行自主招生,同时,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招生比较困难但就业情况比较好的艰苦专业实行自主招生试点。(11)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不足院校实行公开征集志愿。省招办将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和计划数向社会公布,考生按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到县市区招办填报征集志愿。(12) 建立省招办、市县招办、高校招办和网上答疑四位一体的咨询网络,省招办集中公布省市县招办和高校招办咨询接待地点、电话和网址,方便考生就近就便咨询。(13)录取期间,继续提供考生电子档案运行的七种状态,考生可快捷实时查询自己的录取信息。(14)体育类、中职类、保送生和其它提前单独招生,维持2007年的政策和做法不变。(15)严格优录照顾政策中加分投档考生资格的审核程序,对加分投档考生名单进行层层公示。

   

3.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公布哪十大信息?





(1)招生政策规定;(2)高校招生计划;(3)高校招生章程;(4)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测试入围标准和名单;(5)享受照顾政策的加分投档考生名单;(6)军事、公安、艺术合格考生名单;(7)全省考生分数段、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学校调档分数线;(8)录取时间安排和录取进展情况;(9)生源不足院校征集志愿信息;(10)提前单独招生考试录取考生名单等。



4. 省招办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普通高校招生按照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省招办工作职责包括:





(1)汇总、公布招生计划;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提出划线思路和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建议,报省招委批准执行;





(3)制定招生录取办法及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4)负责省招办录取现场的网络建设、维护和安全;负责录取的数据准备及保密工作;负责对在网上录取院校进行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





(5)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省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确认学校提交的预录取名单和预退档名单;





(6)核准新生录取名单,打印、核签录取新生名册,打印每个考生的录取新生信息确认表,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寄发新生名册和录取新生信息确认表;





(7)负责向有关媒体提供录取进度信息和录取过程中公开查询的录取结果信息;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对生源不足院校征集志愿;





(8)负责招生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9)监督高等学校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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