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对《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专业排名2021-08-24 16:34:37admin2

    《实施办法》及《积分方案》修订的必要性

  新莞人是我市的一个重要社会群体,为我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解决其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是我市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生管理行为,并首次通过积分制形式,解决新莞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社会反响良好。
  但由于我市是第一个通过积分制解决新莞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地级市,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一些考虑不够全面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同时,市委市政府近年多次在会议上要求逐步推进新莞人公共服务均等化,将积分制入学纳入全市积分制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有鉴于此,我市结合《暂行办法》实施有效期于今年5月结束的客观实际,根据近几年《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市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趋势,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实施办法》及《积分方案》的修订过程广泛征求了新莞人群体意见和职能部门的意见

  为了使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能更有效地解决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市教育局组成了调研小组,多次深入镇街进行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新莞人家长意见和建议,了解镇街教育部门在受理积分制入学工作过程的经验做法和存在困难。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方案》的初稿,初步确定了新积分制入学的基本框架和受理模式。为了让政策更具实效性和操作性,市教育局还召开部分镇街教育部门座谈会,商讨方案的可行性;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镇街意见,吸纳合理可行的意见,最后形成了《实施办法》和《积分方案》。
  整个修订过程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集思广益,数易其稿,可谓是集体智慧和心血的结晶,凝聚了最广大市民的意愿。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类学校准入条件”、“两种入读公校办法”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分别对《实施办法》的目的和意义、相关部门的分工、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公办学校的准入条件等进行了阐释、规定。
  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类学校准入条件”、“两种入读公校办法”。“两类学校准入条件”?新莞人子女分别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两种入读公校办法”?通过积分制或享受政策优惠。

  两类学校准入条件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新莞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凡年满6至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父或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新莞人子女,可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对新莞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凡年满6至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或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以及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同时,新修订的《积分方案》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新莞人子女情况进行了明确。《积分方案》第二条对新莞人子女的定义进行了规定“新莞人子女是指其父母双方及申请人均为具有我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外国户籍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不适用于本方案”。
  《积分方案》第三条对新莞人子女的年龄和学籍情况进行了规定:“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新莞人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积分方案》第七条第十一项对新莞人子女父母的计生情况进行了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下同)子女的,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或处理完毕未满五年的,其子女不得申请积分入学”。
  

  两种入读公校办法

  《实施办法》除了通过积分制形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新莞人子女外,还规定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无须通过积分制形式,可以直接入读公办学校的新莞人子女条件。

  《实施办法》第九条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群体进行了规定: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近5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新莞人;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东莞连续工作满1年,在东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新莞人以及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可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其子女可以入读政策优惠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办学校。
  

  《实施办法》的十大亮点

  与《暂行办法》相比,《实施办法》在“部门分工、申请条件、申请范围、申请地选择、申办流程、申办时间、积分方式、积分内容”等十方面进行了调整。

  1。部门分工进一步明确

  《实施办法》第四条对教育、发改、公安、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保等共21个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进行了明确。
  其中,《实施办法》除了对《暂行办法》已有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化和调整外,还新增了食监、体育、科技、民政、房管和团市委等部门,涵盖的部门更全面,职责任务更明确。

  2。申请条件进一步放宽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原有《暂行办法》的必备条件之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不再采取一票否决的做法,而是将其作为加分和扣分的项目。
  新莞人家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的,其子女均可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

  3。申请范围进一步扩大

  原有的《暂行办法》仅受理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起始年级的申请,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受理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二年级的申请。
  

  《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对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出可提供接收新莞人子女的学位名额数”。也就是说,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扩大了申请年级的范围,接受新莞人子女非起始年级的插班申请。
  

  4。学位供给模式进一步创新

  为扩大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受惠面,市教育局要求各个镇街将新莞人子女的入学需求纳入全镇的教育发展规划,大力挖掘学位潜力,为新莞人子女提供更多的优质学位。但考虑到部分镇街公办学位基本饱和,市教育局鼓励这些镇街进一步探索,创新形式,尝试通过购买辖区内优质民办学校学位的做法,增加优质学位供给。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或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录取的新莞人子女,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分别安排入读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5。新莞人家庭经济负担进一步减轻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积分制形式被录取的新莞人子女的入学收费标准。无论是被公办学校还是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录取的新莞人子女;无论是起始年级还是非起始年级,只要是通过积分制被录取的,均免收相应的学杂费。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其收费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免交相应民办学校的学杂费,免交的学杂费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核定,由市镇(街)财政根据市镇(街)二级办学体制经费分担办法给予补贴”,进一步减轻了新莞人家庭的经济负担。
  

  6。申请地选择更加灵活

  原有的《暂行办法》允许申请人在其父母服务地所在的镇街进行申请,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允许申请人“以父母服务地或居住地任选其一作为申请地”。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其父或母一方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凸显了政策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7。申办流程进一步优化

  原有的《暂行办法》由申请人先自行到计生和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计生和劳动年限证明,再向镇街宣教办递交资料,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调整为由申请人直接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递交材料,后续的工作由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录入、分送,无需新莞人四出跑部门办资料,减轻了新莞人家长的办证困难。
  

  《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可到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

  《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一口受理,分类审核’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分类整理,每10个工作日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按照《积分方案》的标准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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