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减负令有什么内容

专业排名2021-08-20 12:39:29admin2

云南省教育厅文件
云教[2008]4l号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教育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

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制定此规定.
第一章 课程课时
第一条 各地、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云南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意见(试行)》(云教基C2002】3号文件)的规定,全面落实课程计划
的各项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为实现义务教育培养目标提供根本保障。
第二条 各地.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Z-南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意见(试行)》对周活动总量的规定.中小学校可结合实际对专题教育和班、团,队活动进行内容选择和时间安排。研究性学习,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专题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综合实践活动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部分专题教育内客可以在晨会中进行。
第三条 各地、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教育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教学内容,不得随意提高课程内容难度和要求,不得随意停课放假。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非教育性社会活动.
第四条 各地、各中小学在落实国家的课程设置方案和省的课时安排意见时,要确保中小学生除体育课外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l小时.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义务教育1-2年级每周4课时,3-9年级每周3课时,普通高中每周2课时,增量部分,在周活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由学校作适当调整。全省中小学校必须在每天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1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同时开展好广播体操.青春健身操等集体体育活动。严禁教师。拖堂”侵占学生课间休息、锻炼和活动时问。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初、高中毕业年级的体育与健康课时和其它阀缉脆垦诒旧错驯氮沫体育锻炼时问.
第五条 各中小学每年9-12月开展中小学生体质测试工作。测试结果要通报家长,同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都要对本地和本校的测试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要针对中小学生的特点,开展好法制宣传、科学、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5个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建立科技,音乐.美术,劳技等学科兴趣小组,吸引并组织学生参加各项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开阔学生视野,培养个人爱好,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第二章 学生在技活动量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为39周(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安排,主要用于开展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艺术节.运动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生复习考试时问增加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13周.
普通高中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问为40周(上课时间36周;社区服务、社会实践1—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12周. 第八条全省中小学统一实行国家规定的每周5天工作制a严禁学校利用周六、周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进
行任何形式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生不超过6小时,初中学生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学生不超过8小时。学校不得利用中午休息时间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集体上课、补课和做作业。要采取措施保证小学生每天有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的睡眠时间.有寄宿生的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晚自习时间。
第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时间总量,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规定学生进校、高校的具体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教学进度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和广大教师要严格执行各学科课程标准,按照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和教师要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向课堂要质量。要科学安排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赶超或拖延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 中小学要组织好自习课,并让学生自主学习。中学要组织好早读课,但老师不得利用早读课开展学科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科竞赛、读书读报评奖等活动。
第四章 教材教辅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云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用书目录”),每年春、秋两季向社会公布,供各地组织选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编制用书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校及师生发放用于推荐或征订各种学习用书的材料。各地及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材选用程序和办法,在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严禁选用用书目录以外的其他任何教材和境外教材。必须保证教材使用的稳定性,选用教材一般在起始年级进行,一旦选用,中途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如需更换必须提前向省教育厅报告。
严格执行国家中小学教材编写核准制度。未经省教育厅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写地方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不得向学校及学生推荐使用,不得组织征订和发放。各类专题教育一律不得擅自编写教材。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中小学学科课程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实行公开招标,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正式出版,列入用书目录。国家为享受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提供一套配套免费练习册,一至八年级学生,不再统一征订和使用其它教辅材料,九年级学生,可由学校在用书目录中统一选用一种非免费的教辅材料。未享受免费教科书及配套免费练习册的,一至八年级可由学校在用书目录中统一选用一种非免费的教辅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两种。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辅导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高中毕业班不得超过两套,其它年级一套。
第十七条 严禁未经招标、未经审定、未列入用书目录的教辅材料进入中小学校;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方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统一使用上述规定以外的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严禁学校和教师用教辅资料布置课外作业和变相进行考试。制止和杜绝使用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的中小学教学用书,严禁教材管理工作中的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课余作业
第十八条 按课程设置方案开设的学科课程,布置作业必须坚持“难易适度、数量适当”的原则,以中等学业水平的学生为参照,并精选习题。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一、二年级书面作业当堂课内完成,不布置课外作业;三、四年级的书面作业一般应在课内完成,每天的课外作业(按学业成绩中等学生测算,以下同)完成时间不超过30分钟;五年级每天的课外作业完成时间不超过45分钟;六年级每天的课外作业完成时间不超过1小时;七至九年级每天的课外作业完成时间不超过1.5小时;普通高中每天的课外作业完成时间不超过2小时。音乐、美术、劳技、信息技术等课程原则上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
第二十条 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探究性课外作业,严禁布置简单重复和惩罚性的作业。学校应对老师安排的作业量及学生完成作业的时间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回收分析。
第二十一条 教师布置的作业必须及时、全部批改,获取真实的反馈信息,及时讲评,并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进程,改进教学工作,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第六章 招生考试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新生,不得招收“择校生”。除外国语学校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中招生时可以进行适当的外语口语测试外,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测试或变相考试,不得以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不得拒收服务区内的学生,也不得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小学招生不得与学生是否“入园、班(学前班)”等情况挂钩。
普通高中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各州(市)要将高中学校招生政策,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录取标准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班额不得突破国家规定。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制”政策。不得在省教育厅批准的比例之外招收择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办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中小学校的唯一标准。学校不得限制学生参加升学考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升学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并公布名次。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科学评价体系,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结束时,举行一次学科考试,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等级加鼓励性评语的办法,并使用州(市)统一体例的小学生素质评价(或学籍)手册。初中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同时在中小学推广使用学生成长记录袋。
各地及中小学校不得以“质量监测”为名,组织各种名目的“周考”、“月考”、“单元检测”、“学校联考”、“区域性学科抽测、统考”等学科考试。各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及学校考试分数,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完善初中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的考试制度。初中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按50分的分值计入升学考试成绩总分。
第二十五条 中考加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不得擅自增加加分项目、提高加分分值、扩大加分范围。要将获得加分(或降分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项目、分值进行公示,并公示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将招生政策中加分作为招商引资、吸纳人才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有中考自主命题权的州(市),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要适当减少考试科目,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查方式,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七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教育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三部委关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改造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校舍,促进城乡学校均衡发展,为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提供基本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按编制配齐音乐、体育、美术、劳动与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切实解决教师结构性短缺的问题,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数量足、质量高的师资条件。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中小学教材审定、管理以及日常工作机构设置,规范中小学教材教辅的编写、审定、出版、发行行为,切实做到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审分开、教考分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双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所属学校之间要建立目标责任管理体系,保证本规定的落实。
第八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条 建立评价表彰机制。结合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评比活动,在全省开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培养推进素质教育的示范典型。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成绩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强化督导检查评估制度。各级纪检、监察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标准化建设、中小学教学用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对违规的学校,经查实后,按管理权限对校长给予撤职、对教师给予解聘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工作存在严重问题、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示与举报制度。通过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同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方式及电话等。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室举报电话:0871-5141213。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8学年起在全省统一施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订具体的落实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