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结果)表如何填写?

专业排名2021-07-20 05:11:15admin2

为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发展程序,保证党员质量,壮大党员队伍,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京兴组通字[2004]61号)和《关于规范发展党员公示制和票决制的意见》(京兴组文字[2007]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 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  第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就是通过宣传发动、民主推  荐、组织考察、择优确定的方式,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按照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对象的比例保持在3:1左右,不断扩大教育系统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二条 积极分子的条件  除党章规定的条件要求外,在教育系统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突出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35岁以下,教学一线的青年优秀教职工、学科骨干及学科带头人;  3、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有一定的教科研水平。  第三条 积极分子的推荐  1、党支部要通过党员会、党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动员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推荐工作;  2、党支部和党员、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党支部推荐积极分子。  第四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员大会讨论,确定积极分子人选,并报教育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每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不得少于3名。  第六条 各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教育工委组织部门统一安排,重点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至7天(或不少于40学时)。  第七条 具备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党支部要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培养联系人帮助教育;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等多种方式,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和考验。  第八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写书面申请书满一年,经过组织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认为基本上符合党员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如实填写区委组织部印制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做好培养教育记录。  二、发展党员公示制  第九条 发展党员公示制,就是在接收新党员时,把党员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十条 公示对象:经支委会讨论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公示内容: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被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的起止日期;教育工委负责接待反映公示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第十二条 公示时间、范围和形式:公示期为7天。公示范围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的单位。公示通过公开栏、板报、宣传橱窗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示程序:拟定公示内容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对经公示发展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公示情况。  第十四条 公示工作由教育工委会同党支部组织实施。对公示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要听取公示对象反映问题的说明或申辩。  第十五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为党员的,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并在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时向发展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第十六条 对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暂缓发展;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  三、发展党员票决制  第十七条 发展党员票决制,就是为了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接收新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票决对象:拟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票决方式: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表决权的党员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条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  第二十一条 票决程序:召开支部大会。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组织党员票决。票决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票。  公布票决结果。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时,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教育工委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工委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  1、不认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考察和培训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  2、在审批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时,对公示、票决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  3、在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不派人监督指导,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草率予以审批的;  5、对基层单位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教育管理重视不够,解决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问题措施不力的。  第二十三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单位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  1、不积极推荐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  2、对入党积极分子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教育的;  3、不对入党积极分子严格审查,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公示、票决情况的;  4、不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  5、本单位党支部三年不发展党员,或发展党员违反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相关责任:  1、不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平时表现,介绍不符合入党条件者入党的;  2、在支部大会上,不负责任的介绍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本人的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有关调查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借公示之机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不为举报人保密,为被举报人提供打击报复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兴区委教育工委组宣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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