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相关资料下载:・ 附件1:特种设备目录.doc在这下:
最新特种设备目录
新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的定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二)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