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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初中生识别码
学校识别码是指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和编码规则编制并赋予全国各学校的10位识别码。
查询方法如下:
1.联系当地教育局或学校学籍管理员,登录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2、打开电脑,进入学籍管理系统。
3、点击右上角“系统管理”,点击“个人设置”,找到“省学籍管理员通讯录”。
4、在“学校名称”中输入某个县、镇进行查询。
别针
“个人识别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和编码规则统一编制的学校(机构)人员识别码。 全国独一无二,终身不变。 个人识别码共19位,由1位类型代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识别码组成。 个人识别码的各特征码应按顺序连接,不留空格。 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
如果有公民身份证号码,则个人识别码中的类型代码为“G”。 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并实施。
若当前无公民身份证号码(二代)或无法获取原公民身份证号码,则个人识别码的编码方式为:
个人识别码中的类型代码为“J”,18位个人识别自编码由17位数字身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 从左到右的顺序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序列码、1位校验码。
地址代码:是指编制个人身份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照GB/T2260的规定执行。 学校(机构)跨区办学或者有多个校区的,按照学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代码。
出生日期代码:指学校(机构)人员的出生日期,按照GB/T7408执行。
序号:是指在同一地址代码所标识的区域内,为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分配的序号。 序列码的奇数编号分配给男性,偶数编号分配给女性。
校验码:采用ISO 7064:1983.MOD 11-2校验码系统。
以上信息参考:百度百科-学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编码规则
如何查询学校机构识别码
学校识别码是指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和编码规则编制并赋予全国各学校的10位识别码。
查询方法如下:
1.联系当地教育局或学校学籍管理员,登录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2、打开电脑,进入学籍管理系统。
3、点击右上角“系统管理”,点击“个人设置”,找到“省学籍管理员通讯录”。
4、在“学校名称”中输入某个县、镇进行查询。
学校识别码查询是什么
学校识别代码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和编码规则编制。
每所学校在全国范围内都有一个唯一且不可更改的 10 位识别码。 您可以联系当地教育局或学校学籍管理员,也可以登录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第一步:进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步:点击右上角“系统管理”-点击“个人设置”; 然后点击“省学籍管理员通讯录”。
第三步:在“学校名称”中输入某个县、镇进行查询。
其个人识别码的编码方法为:
个人识别码中的类型代码为“J”,18位个人识别自编码由17位数字身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 从左到右的顺序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序列码、1位校验码。
地址代码:是指编制个人身份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照GB/T2260的规定执行。 学校(机构)跨区办学或者有多个校区的,按照学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代码。
中国学校识别码查询
学校识别码是指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和编码规则编制并赋予全国各学校的10位识别码。 查询方法如下:
1、联系当地教育局或学校学籍管理员,登录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如下图:
2、打开电脑,进入学籍管理系统,如下图:
3、点击右上角“系统管理”,点击“个人设置”,找到“省学籍管理员通讯录”,如下图:
4、在“学校名称”中输入某个县或镇进行查询,如下图:
如何查询学校机构识别码
学校识别码是指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和编码规则编制并赋予全国各学校的10位识别码。
查询方法如下:
1.联系当地教育局或学校学籍管理员,登录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2、打开电脑,进入学籍管理系统。
3、点击右上角“系统管理”,点击“个人设置”,找到“省学籍管理员通讯录”。
4、在“学校名称”中输入某个县、镇进行查询。
别针
“个人识别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和编码规则统一编制的学校(机构)人员识别码。 全国独一无二,终身不变。 个人识别码共19位,由1位类型代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识别码组成。 个人识别码的各特征码应按顺序连接,不留空格。 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
如果有公民身份证号码,则个人识别码中的类型代码为“G”。 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并实施。
小学识别码查询平台学校识别码查询方法为:联系当地教育局或学校学籍管理员,登录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打开电脑,进入学籍管理系统; 点击右上角“系统管理”,点击“个人设置”,找到“省学籍管理员通讯录”;在“学校名称”中输入县或镇进行查询。学校识别码为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和编码规则编制并发放给全国各学校的10位识别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按时入学,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